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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噪音污染引致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看诉讼律师的攻与防
来源:沈媛媛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28
浏览量:617

从一起噪音污染引致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看诉讼律师的攻与防


一、案件简介


此案是本律师团队代理的一例环境侵权案件,因我国立法对环境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为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被告举证责任较重,而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发现作为被告的我方当事人已经在诉讼中处于极为不利地位,已经错失最好的举证时机,为此,我方律师迅速调整攻防策略,从尽力举证否认自己有侵权行为的传统防守策略,改成从原告证据中寻找破绽的进攻型策略,将原告拉到谈判桌上,成功说服其撤诉,从而全面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二、基本案情

原告为东北某食用鱼养殖户,20123月初,原告发现其池塘鱼大面积死亡,并认为系被告A公司冬季在鱼池周围施工,产生大量噪声及震动影响池塘鱼类越冬,导致其饲养鱼大量死亡,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A对其损失予以赔偿。诉讼过程中,被告A向法院追加了被告B为被告,要求被告B承担赔偿责任,并向法院提交了多份其与被告B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证明鱼池附近的施工项目已经发包给被告B,原告的损失应当由实际施工人被告B承担,后原告与被告A共同委托了鉴定机构对鱼类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报告证实了施工产生的噪声及震动与鱼类大面积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经评估鱼池直接损失达130多万,加上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评估费等,以及原告追加主张的其他损失,诉讼标的高达270多万元。


三、我方不利局面

本律师团队系在第一次庭审及司法鉴定结果出来后接受被告B委托介入该案,虽然被告B在委托时明确告知律师其不是实际施工人,但并无直接证据。显然,案件形势对被告B极为不利。

1、被告A有充分证据表明被告B为实际施工人,法院很有可能认定被告B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

2、被告B无法在短时间提交能够证明系其他原因而非施工噪音导致鱼类大量死亡的证据。在我国,环境侵权案件实行举证的是责任倒置制度,即在本案中,我们除非能够提交直接推翻《鉴定报告》认定内容的有力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3、被告B委托律师参与较晚,未能直接介入至鉴定及评估过程,导致鉴定及评估结果对被告B非常不利。


四、律师办案策略

律师在接受委托以后,立即前往受理法院复制了全部的案卷资料,对证据材料、鉴定报告、评估报告进行抽丝剥茧的分析,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的细节,并上网查阅了大量的鉴定技术资料、行业数据等等,终于拨开迷雾,找出如下极为有利点:

1、签订《施工合同》的主体为被告B在当地的一个子公司,被A告追加的诉讼主体错误。

2、大量证人证言证实,侵权行为发生时施工方系做土地平整工作,而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土地平整工作由发包方被告A负责,待土地平整完毕后才由被告B开始施工,因此即便侵权行为发生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限内,但因被告A尚未完成土地平整工作,被告B也就尚未开始施工,故实际施工人应为被告A而非被告B

3、评估报告中存在大量重复计算之处,经核算至少可核减金额达三十万以上,而被告A的委托律师在之前庭审时并未发现这个问题。

通过上述事实的分析,本律师团队认为,以原告为突破口,说服其撤诉似乎是本案得以解决的最快捷有效途径,后经多次谈判,原告明确向法院表态不追究我当事人被告B的任何责任,并申请法院撤销对被告B的诉讼,故此,被告B在本案中大获全胜,无需做出任何赔偿。


五、律师建议

本案中被告B得以被诉,主要原因系公司营业执照、印章管理不规范,导致员工挪用营业执照、公章与被告A签订虚假的《施工合同》,企业应当以此为训,建立起严格的管理制度,杜绝公章外借情形。同时,企业一旦发现被诉,应当立即积极应诉,避免错失应诉的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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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沈媛媛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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